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第三条 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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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 *** 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第五条 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
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第六条 树权的划分与收益分配
公路造林实行国家造国家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者实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1.凡由公路部门投苗、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包括建国初期接收的行道树,没有明确划分树权的),树权、收益分配归公路部门所有。
2.凡由公路部门投苗,当地 *** 发动群众栽植并由县乡负责管护的行道树,树权归公路部门,收益按公路部门三、县乡七比例分成。原来已签订的分成协议,仍按原协议所定比例执行。
3.农民或集体通过公路部门同意,在县乡公路上投苗,自栽、自管的行道树,树权和收益分配全部归农民个人或集体所有。第七条 公路林木的管护实行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公路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要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公路沿线村镇较少及无村庄路段,由养路道班负责养护。无论归谁管护,公路部门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第八条 公路林木采伐与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森林法》规定,对公路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病树、枯树、影响路树发育的成材树和有碍电力、电讯及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他建筑的树木,通过申请,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公路其它防护、防沙林带及界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
2.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上的行道树,采伐量在一百株以内的、树权属公路部门的,由公路段向各公路总段提出采伐更新计划,公路总段征得同级林业部门同意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树权属地方或群众的,由管护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当地公路段及林业部门审核,报公路总段和同级林业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证,并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查。
县乡公路上行道树的采伐,采伐量不超过一百株的,由管护单位和个人申请,经本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审核,报地区交通处和林业处批准,发给采伐证。
3.不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凡采伐量超过一百株时,都要经省交通厅、林业厅共同批准,发给采伐证。采伐时要由当地公路部门在现场监督。
4.公路林木采伐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盗伐或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补种所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200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绿化承包者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经营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的规划建设范围,由市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
(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
(五)纳入退耕还林(草)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 *** 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城乡居民,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计划、财政、林业、园林、水电、农业、粮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 *** 或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承包第七条 区(县)人民 *** 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八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区(县)人民 *** 作为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绿化承包者使用。第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绿化,鼓励农户或农民个人承包绿化。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由所在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退耕还林(草),并纳入林地管理。原承包农户无力进行绿化或者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可以终止承包合同,由原发包方调整给有能力绿化的农户,或者承包给其甘肃省兰州市林业厅取消造林资质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插花耕地,原则上由所在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租赁、入股或其他补偿方式处理。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由所在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山、荒坡,凡能按 *** 要求造林绿化的,可以与其签定绿化承包合同。否则,予以收回,封山育林或者另行招标承包绿化。第十二条 绿化承包者因相关建设需要在承包范围以外征用或租用耕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单位、农户和公民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由所在区(县)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七十年不变。
有关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的确权发证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第三章 权益保障第十四条 绿化承包者承包的林地使用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以及财产、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纳入计划退耕还林(草)的,享受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草)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凡经划拨承包绿化的国有土地,在不改变绿化用途的前提下,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将其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第十六条 绿化承包者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凡符合绿化规划,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的,经所在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允许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旅游、服务等养林企业,并依法纳税。市、区(县)财政将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兴办单位,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县)人民 *** 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