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第九条 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河南省郑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河南省郑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依据《河南省人民 ***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郑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豫政【2015】49号)和《 *** 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 *** 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13号)精神河南省郑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设立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承担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和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
二、整合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郑州市 *** 采购中心、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郑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郑州市药品器械采购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 *** 直属事业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河南省郑州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校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过程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为地上无定着物的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提供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修缮的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第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活动的人员,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第九条 申领《房地产咨询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三)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四)具有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3年以上房地产工作实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现职公职人员及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或个体等形式组建;但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第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下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接业务范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度。
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不划分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评估、经纪业务。
郑州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林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 *** 、保卫和机关房管、基建等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工作。
(二)植树造林处
组织起草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拟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全市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管理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测报;指导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森林旅游工作。
(三)资源林政管理处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承办依法应由上级 *** 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木材(含竹材,下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木材及其加工产品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起草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协调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五)森林公安分局
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对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林业产业的指导、管理。
(七)人事处
组织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承办我市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机关党委
(九)监察室
(十)郑州市人民 *** 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我是郑州的,急求文件,内容如下:
郑州市人民 *** 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62号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 *** ,市人民 ***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 *** 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 *** 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 ***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市 *** 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 *** 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 *** 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卫、 *** 、计生、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建系统目标管理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订筹措城建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城建规费和资金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核城建项目(概)预算;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三)城市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设施、绿化等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住宅性能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对开发计划和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和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郑施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审核和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含装饰工程)。
(六)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划设计管理处
指导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勘察和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村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重点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九)设备建材管理处
负责设备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设备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干混沙浆的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工作。
(十)法规监察处
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
负责委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委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委系统群团工作;承担 *** 郑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城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城建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75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