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211大学有哪些大学
3所。
1、河北省共有3所211大学,分别是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和河北工业大学。2、河北工业大学坐落于天津市,隶属于河北省。河北工业大学不仅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同时还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河北省“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学校。211大学就是面对21世纪,国家重点出资建设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扩展知识:211工程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教育事业投资最大、规模最大的重点建设工作。
河北石家庄有哪些大学
河北大学有很多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培训教育资质,比如有燕山大学、河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医科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华北理工大学、河北经贸大学等。
1、燕山大学
燕山大学是以工学为主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培训教育资质,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共同发展的大学。学校是河北省人民 ***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四方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
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北京高科大学联盟 、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项目。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培训教育资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
2、河北大学
河北大学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定市,由河北省人民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分别共建。
入选中国“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为中国中部地区重点支持的五所大学之一、“中西部高校联盟”成员,拥有研究生院和“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东路180号
3、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华北电力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平台”重点建设大学,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连续两次获得“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试验示范工程特殊贡献单位”称号。
学校构建“以优势学科为基础,以新兴能源学科为重点,以文理学科为支撑”的“大电力”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建设能源电力科学与工程学科群。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
4、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属重点大学,位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是中国较早成立、规模较大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为河北省人民 *** 与国家教育部共建大学、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实施高校。
学校设有河北省职业教育研究所、教育科学研究所、学科教育研究所、古籍整理研究所、全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育机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
5、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的前身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创立的直隶农务学堂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培训教育资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是河北省人民 *** 与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共建的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学校入选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学校是教育部100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灵雨寺街289号
6、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始建于1894年,位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优良医学教育传统的省属骨干大学,是河北省人民 ***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三方共建高校。
河北医科大学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河北省的医学教育、医疗救治中心,也是河北省的医学研究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61号
7、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 *** 铁道兵工程学院,创建于1950年,是河北省列为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是全国重点大学,入选“2011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北二环东路17号
8、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坐落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是一所成立于1996年5月的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河北省人民 *** 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
河北轻化工学院、河北机电学院和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河北科技大学,被列为河北省人民 *** 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省属重点高校,被河北省确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26号
9、华北理工大学
华北理工大学,简称华北理工,是一所以工、医为主,理、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留学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全方位教育层的省属重点骨干大学。
学校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湾生态城渤海大道21号
10、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位于河北省石家庄,由河北财经学院、河北经贸学院、河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兼有文学、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的多学科财经类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11所大学之一,被河北省确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被确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之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47号
以上内容来源 百度百科-河北大学
以上内容来源 百度百科-石家庄铁道大学
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条件:
(1)首先申请资质的企业是注册的;
(2)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资格;
(3)申请企业必须是林业学会的会员。【点击查看办理条件、费用及在线申请】
如果想要办理可以选择利栢企业服务,流程:提交材料,申请,等待通知结果。
大家在选择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办理公司时,还可以去调研一下对方的口碑,看看客户的真实评价,服务水平,专业程度等情况,这样是最能够反应出一家资质办理公司真实情况的,口碑好的公司,合作起来才更舒心。
详情请咨询利栢企业服务,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认证认可服务;影视节目制作;文化艺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增值电信业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电脑图文设计;数据处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河北利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