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下资质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
一、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以下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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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以下
(一)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二、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三级以下资质的有11453家:
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第一水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时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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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介绍?
最新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
一、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二、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三级资质的有7544家: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宏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鹰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鑫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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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 *** 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财政、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 *** 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 *** 应当制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九条 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 *** 每年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依法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公园绿地和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