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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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第五条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六条 本市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株,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提倡、鼓励十一周岁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条件。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第八条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加倍收缴绿化费。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三)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城区不低于25%,区、县(市) *** 所在地的城镇不低于30%。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格、资质证书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行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这里指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其分为甲级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生态公益性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四条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 *** 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 *** 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生态公益林界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凭林权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
(一)经营管理自留山、责任山生态公益林的农户;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生态公益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国有、集体林业单位;
(四)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 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县级人民 *** 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二)有县级人民 *** 批准认可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现场认定协议书或者地方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有与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书;
(四)有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的验收证明。第十条 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市人民 *** 规定。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县级人民 ***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兑现补偿。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补偿对象应当将获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向全体职工或村民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回侵占、挪用、截留的资金。第十六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了加强环城林带建设贵州省贵阳市关于林业资质的协议,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 *** 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三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 *** 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 *** 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内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以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者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 *** 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 *** 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第八条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第九条 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第十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不改变环城林带林地性质和不破坏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照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 *** 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 *** 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并组织扑救。
贵州省人民 *** 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造林达标验收及表彰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大力植树造林,加速宜林荒山的绿化,对提前两年实现基本绿化贵州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管理,及时验收和表彰造林达标的县、自治县、市、特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稳步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达标标准
达标验收标准为《贵州省1989-2000年造林绿化规划指标表》中规定的森林面积指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附件1)。第三条 验收对象
经自查实现造林达标、并提交核查申请报告的县。第四条 核查验收
1.自查 申报造林达标的县,按照省林业厅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自查合格,写好造林达标申请报告(附件2),经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复核,确认该县造林达标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人民 *** 提交核查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林业厅。
2.核查省人民 *** 委托省林业厅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造林达标核查验收技术规定》进行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后,由省林业厅报请省 *** 表彰奖励。第五条 核查经费
县自查经费由各县承担。
省核查经费,由申报县预交50%,经核查验收达标的,经费全部由省承担;未达标的,其经费由申报县承担一半。第六条 表彰、奖励与处分
1997年前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称号,颁发奖牌和造林达标证书,并区别达标年限给予奖励。
1998年按规划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省人民 *** 授予“贵州省造林达标县”称号,颁发造林达标证书。
对在1998年仍未实现造林达标的县,由州、市人民 *** 、地区行署和省林业厅共同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级人民 *** 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处分。
对受表彰的县,省林业厅要实行不定期抽查,若因放松管理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低于“达标”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组织补救,逾期仍不能完成补救任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七条 “贵州省造林达标先进县”和“贵州省造林达标县”表彰活动,一般在每年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进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各地、州、市造林考核指标(附件1)
森林面积
(万亩) 森林覆盖
率(%)
森木面积
(万亩)森木覆盖
率(%) 全省部计 6748.425.54黔东南州 1807.6539.77黔南州957.324.36 黔西南州 507.8520.16遵义地区1196.725.94 铜仁地区 793.729.36安顺地区399.517.89 毕节地区 793.2629.36六盘水市200.313.46 贵阳市 92.1425.54
注:请各地、州、市将上述指标分解到县,报省人民 *** 并抄送省林业厅备案。
附件2(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