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浙江省杭州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浙江省杭州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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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第二章 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 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第四条 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第五条 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
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
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浙江省杭州市林业植物检疫员资质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在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
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第七条 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检疫实验室,负责调查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检疫技术、除害方法及潜在性病虫的预测。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在种子或苗木产地,由所在县聘请 *** 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 *** 检疫员不得签发检疫证书。第三章 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十条 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附件五),及本省根据危险性病虫传播方式、为害情况和分布区域,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都是本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未列入上述两个名单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是否需要检疫,由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决定。
林业部根据各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各省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定期修订本省提出的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第十一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条 各省对局部地区发生检疫对象的,应及时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对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将未发生的局部地区划为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权限,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怎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配货站可以代开植物检疫证…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须知 (一)办事对象和内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灭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的应停止运输。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施检疫。 (二)须说明的问题或提交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和期限 1、省际间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所在地的森检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属二次或多次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原证换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重新检疫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外地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由调入地的森检机构验证或复检,以备核查。 3、对调入时没有《植物检疫证》的,补检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补检费按3-5倍收取。 4、办理时,货主应如实填写《报检单》,例如,报检单位、品种、数量、价值、产地、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等,到起运地的林业部门报检。当林业部门接到报检后,由森林植物专(兼)职检疫员进行现场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发货人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到上一级林业部门-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才可以进行调运。 (四)收费标准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的收取是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的。 1、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 2、苗木:按货值的0.5%; 3、药材:按货值的0.1%; 4、果品:按货值的0.1%; 5、盆景:按货值的1.00%;6、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
动物检疫员的任职条件?
一 动物检疫员是个什么工作
集贸市场监督员,动物园饲养员,养殖场主管。。。。。
更主要的可以才考国家公务员。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岗,也可考取检验检疫局下设检测中心、实验室等(事业编制)。
二 动物检疫员的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动物医学本科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 有丰富的动物解剖、检验经验;勤奋踏实,能吃苦耐劳;有高度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 动物检疫员是个什么工作啊
动物检疫检员使用现代化检疫仪器、工具解剖动物,通过感官和经验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动物检疫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
2、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5、在规定权限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7、完成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
二、招聘条件及对象: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服从分配;
2、当地户籍人员,要求男性;
3、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动物检疫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实际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且经资格考试培训的人员);
4、年龄40周岁以下(196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年龄可放宽;
5、身体健康,有吃苦耐劳精神,能适应夜间工作。
四 如何取得动物检疫员证
先要在当地畜牧局进行报名,然后定期组织考试的。
下面具体讲解一下报考条件,考试科目,以及等级分类等:
一,考试介绍:
动物检疫检验员是在动物检疫中,从事检验操作的人员。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初级、中级为60分钟,高级为90分钟。
二,考试科目:
动物检疫检验员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
(1)理论知识: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临床检验、活体检验、宰前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2)技能操作:临床检验、活体检验、宰前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
三,考试题型:
动物检疫检验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四,报名条件:
根据《动物检疫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动物检疫检验员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 动物检疫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要有动物检疫员证
六 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考动物检疫方面的公务员
1、在公务员招来考公告发布后源,在《职位表》中会有对应岗位的要求,例如:专业、学历、户籍、年龄等各方面,不同岗位要求的条件不同,符合岗位报考条件,即可报考。
2、可以查看历年公务员招考情况,先了解您想要报考的岗位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
七 动物防疫检疫员国家有什么政策
浙江省动物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浙农专[2001]114号 2001.9.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动物检疫员的素质,确保动物检疫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色盲症;
(三)具有畜牧兽医中专(或同等专业学历)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任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兽医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聘任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农业厅核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章。
聘任的动物检疫员在指定的区域内实施检疫。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承担所在乡(镇)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其动物检疫员证上“单位”。一栏内填写:“XX市、早(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XX乡镇”。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按照省财政、物价、农业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责令和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销毁;
(四)发现疫情和违法活动,应立即向所在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按照要求认真记录、填写、报告动物检疫工作情况;
(六)承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佩戴检疫员标志、出示证件;驻屠宰场(厂)的检疫员上岗屠宰检疫时,应穿检疫工作服。
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规范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教育,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经常督查动物检疫员的工作,结合聘任,实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动物检疫员被解聘后,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证、章等,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的予以解聘。
1、不按照规定填写检疫合格证明的;
2、不按照规定记录、统计、上报检疫结果的;
3、不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的;
4、上岗时穿着不规范或不携带动物检疫员证、章的: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留岗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时,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操作的,或没有按照检疫规程操作造成漏检、误检的;
2、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不开规定收据或不按规定收费的;
3、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4、出售、转让或私自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章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立即解聘,开除出动物检疫员队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调离、退休、退职,或因伤、残、病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动物检疫的检疫员,应及时解聘,并收回证、章等。
第十条 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
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颁发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发展。二、积极推广高效农业、普及良种良法。完成 *** 下达的畜禽品种改良、科学饲养管理和畜禽防疫灭病等科技推广任务。为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益,推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供科学依据和实施方案,为促进生产发展当好参谋。三、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执行畜禽免疫程序,确保动物免疫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畜禽检疫工作按程序要求规范进行。认真做好售前检疫、屠宰检疫、宰后检验、合格发证,让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生产、经营坚持长期有效地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秉公处理。五、做好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工作。树立为农民服务的观念,严格镇站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畜禽技术承包工作,按章收费,不乱收费,不重复收费,为农民发展生产做好服务工作。六、制订畜牧生产技术规程和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开展无公害、绿色畜产品的论证和认定,指导养殖户按标准生产。满意请采纳
九 动物检疫检验员招生简章
动物检疫检验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使用检验检疫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2)识别并、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也是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资格准入的有效证件。“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全国涉林行业特有职业资格鉴定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开展“动物检疫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善心教育常年开设动物检疫检验员培训考试班,全国招生,申报事宜,敬请垂询。二、 报考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符合动物检疫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应级别申报条件时均可报名参加,包括在职人员、在校生。三、 鉴定级别:动物检疫检验员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动物检疫检验员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动物检疫检验员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相关报考材料1、蓝底或者红底照片一寸和两寸各六张(每张照片后面写上名字和报考专业)2、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正反面需在一张纸3、学历复印件三份(注:在校生可拿学生证复印件代替)4、填写《国家职业技能申报审批表》两份(正反两面打印出来手填)5、提供《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需盖公章。(注:在校生可拿学生证复印件代替)6、签署《教育培训合同》一式两份本地学员请报名的时候现场上交外地学员可以按以下信息快递 五、 时间:每月循环开班,随到随学,常年接受报名。六、 培训内容:基础知识:动物解剖,病理检验,动物源性食品微生物检验和理化检验,兽医临床诊断知识,规定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诊断技术;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培训形式:善心教育动物检疫检验员培训基地全日制培训班,培训、实习、考证一体化服务,免费推荐就业; 善心教育动物检疫检验员业余自学和函授学习班,方便在职人员和外地考生报名。七、 考核、发证: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林业局参与鉴定。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5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统称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 *** 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公路、航运、航空、邮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遣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种苗繁育地点以及其他有关场所依法执行职务;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行使检疫行政管理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是实施检疫的法定植物检疫对象。
在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报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本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第五条 疫情调查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工作,编制疫情分布资料,并逐级上报。对发现新的病、虫、杂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立即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紧急防疫措施予以扑灭。第六条 对局部地区发生的植物检疫对象,可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划定疫区,并发布疫区封锁令,严禁疫区内能够传带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外流。
对疫区内感染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决定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第七条 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第八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运销。
(二)调出县(市)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5日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日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交纳调运检疫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其中产地检疫费与调运检疫费不得重复收取。
(三)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
(四)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2年备查。第九条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第十条 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寄等途径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依照本办法应当经过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如何办理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业局: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四、申请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植物检疫








